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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寓居证申领发放方法》
新华社北京8月19日电 近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港澳台居民寓居证申领发放方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组织仔细贯彻履行。
《港澳台居民寓居证申领发放方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便当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作业、学习、日子,保证港澳台居民合法权益,依据《寓居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寓居半年以上,契合有合法安稳作业、合法安稳居处、接连就读条件之一的,依据自己志愿,能够依照本方法的规则请求收取寓居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能够由监护人代为请求收取寓居证。
第三条港澳台居民寓居证登载的内容包含:名字、性别、出生日期、寓居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自己相片、指纹信息、证件有用期限、签发机关、签发次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由公安机关依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香港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运用810000,澳门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运用820000,台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运用830000。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活跃和谐合作港澳业务、台湾业务、开展变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住宅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做好寓居证持有人的权益保证、效劳和处理作业。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树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寓居证处理信息系统,做好寓居证请求受理、审阅及证件制造、发放、处理作业。
第六条港澳台居民寓居证的有用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七条港澳台居民寓居证选用居民身份证技术标准制造,具有视读与机读两种功用,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方法第三条规则的项目。
港澳台居民寓居证的款式由公安部商国务院港澳业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业务办公室拟定。
港澳台居民寓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一致制造。
第八条港澳台居民请求收取寓居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寓居证申领挂号表》,交验自己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寓居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许户政办证大厅提交自己寓居地住址、作业、就读等证明资料。
寓居地住址证明包含房子租借合同、房子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许房子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校园出具成都龙发装饰的住宿证明等;作业证明包含工商营业执照、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作联系证明或许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安稳作业的资料等;就读证明包含学生证、就读校园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接连就读的资料等。
第九条寓居证有用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许寓居地改变的,持证人能够换领新证;寓居证丢掉的,能够请求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自己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条港澳台居民请求收取、换领、补领寓居证,契合处理条件的,受理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发放寓居证;交通不便的区域,处理时刻能够恰当延伸,但延伸的时刻不得超越10个作业日。
第十一条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有关活动,需求证明身份的,有权运用寓居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作业人员不得回绝。
第十二条港澳台居民寓居证持有人在寓居地依法享用劳作作业,参与社会稳妥,缴存、提取和运用住宅公积金的权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寓居证持有人供给下列根本公共效劳:
(一)义务教育;
(二)根本公共作业效劳;
(三)根本公共卫生效劳;
(四)公共文明体育效劳;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效劳;
(六)国家及寓居地规则的其他根本公共效劳。
第十三条港澳台居民寓居证持有人在内地(大陆)享用下列便当:
(一)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二)住宿旅馆;
(三)处理银行、稳妥、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
(四)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明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
(五)在寓居地处理机动车挂号;
(六)在寓居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七)在寓居地报名参与作业资格考试、请求颁发作业资格;
(八)在寓居地处理生育效劳挂号;
(九)国家及寓居地规则的其他便当。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作业人员对在作业过程中知悉的寓居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港澳台居民寓居证持证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其所持寓居证应当由签发机关宣告报废:
(一)损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二)运用虚伪证明资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寓居证的;
(三)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形成损害的;
(四)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刊出、收缴或许宣告报废的(正常换补发景象在外)。
第十六条违背规则处理、运用寓居证的,依照《寓居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则予以处置。
国家机关及其作业人员违背寓居证处理相关规则的,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初次请求收取寓居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寓居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详细收费方法参照《寓居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十八条港澳台居民迁入内地(大陆)落户久居的,依照有关规则处理,不适用本方法。
第十九条本方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是“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的总称。其间,“港澳居民”是指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久居且不具有内地户籍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是指在台湾区域久居且不具有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
本方法所称“港澳台居民寓居证”,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寓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寓居证。
本方法所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包含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结合本行政区域归纳承载才能和经济社会开展需求等要素,依据本方法拟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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