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飞往乌鲁木齐的航班上,一位女乘客突发疾病,后送医抢救无效逝世。过后,死者家族以救助不力为由将海南航空公司诉至法院。
8月17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驳回了原告诉讼恳求,以为航空公司尽到了必要合理的承运人职责,救助行为并无不当。汹涌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本年6月12日,北铁法院曾公开审理此案。
原告诉称,飞机起飞后,张女士因胃部不适、吐逆不止,吐逆物带有很多鲜血,病况危殆。机组乘务人员未敞开急救箱,采纳止血等急救办法,而是征召了两名乘客进行救治,将病况误诊为食物中毒。
"机组人员发现这一危殆状况后,没有及时电话机器人迫降,而是以迫降本钱昂扬、忧虑迫降机场邻近没有大医院等理由持续飞行,直至张女士堕入深度昏倒,才迫降敦煌机场。"原告以为,在抢救过程中,医师发现张女士胃部决裂,创伤达5厘米,胃内容物已很多进入腹腔。终究,张女士因抢救无效逝世。
原告以为,被告没有实行极力救助职责,导致张女士逝世,故恳求被告承当50%的补偿职责,补偿逝世补偿金62万余元、抚慰金5万元,合计67万余元。
"张女士逝世原因系本身健康状况形成的,被告不该承当职责。"被告称,其严厉依照相关操作标准进行了救助,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宣称的在救治过程中存在敞开急救箱的必要性、乘客医师对张女士进行了过错的诊治、被告未及时迫降等状况,均为片面描绘,未供给根据加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原告提交的敦煌市医院的病历显现,张女士的逝世主要是因其本身突发胃穿孔疾病经抢救无效逝世,该逝世原因归于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法院确定,被告采纳救助办法并无不当,提交的根据彼此印证,被告采纳了问询、催吐、寻觅医师、测血压、听诊、输氧、迫降等活跃救助办法,尽到了必要合理的承运人的救助职责。
法院还以为,张女士在痛苦难忍时要求迫降,被告也赞同迫降,这是两边一起审慎考量决议的成果,"不能简略以过后张女士逝世的结果来评判被告迫降不及时"。
基于此,法院以为原告建议被告承当50%的补偿职责,根据缺乏,判定驳回原告的悉数诉讼恳求。
判定之后,原告代理律师表明,将与当事人洽谈后决议是否上诉。被告代理人则表明尊重法院判定。
原标题:乘客病发航班迫降后抢救无效逝世,家族向海航索赔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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