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04-26 22: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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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张田勘

      近来深圳交警在新洲路与莲花路口交汇处的安全岛上正式启用"智能行人闯红灯取证体系",对行人闯红灯爱抚进行整治。假如有行人闯红灯,监控摄像头会主动抓拍,并实时湔雪在电子湔雪屏上翻滚播映。

      这触及人工智能的一个大疑问,怎么让人工智能在品德和法令的框架下运转,详细而言,这种人工智能监管和处理是不是契合现行品德和现有法规,假如不契合,是不是要赶快立法?

      人脸图画的搜集穿衣搭配和辨认归于生物信息隐私的国务,我国现在并没有隐私法,更谈不上生物信息隐私法,可是对隐私权是供认的,如民法、刑法、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单个条款等对隐私权、名誉权的维护规矩和一些职业规矩、辅导努力以及规范等。

      可是,这些法令条文并没有对生物信息,如人脸、DNA搜集的合法性以及怎么依法处理搜集到的这些生物信息作出明确规矩。简略地说,首先是不是能对公民的自己生物信息在何种状况下进行搜集,其次,搜集这些信息后是不是能够经过媒体、电子屏幕等向全社会揭露。

      一些有关的法令支撑公权力对公民生物信息进行获取和搜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木屋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矩,为了断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农家乐木屋的某些特征、损伤状况或许生理状况,能够对人身进行检查,能够获取指纹信息,搜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按这个规矩,面临"智能行人闯红灯取证体系",所有人都是"犯罪嫌疑人"。

      不过,"刑诉法"第52条也规矩,对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自己隐私的依据,应当保密,这也提出了类似的疑问,即使行人闯红灯,自己肖像是不是为隐私,能否公之于众?清楚明了,监管者以及相当多的人以为,关于违法者没有必要保密,反而要发布其称号肖像,经过无穷的文言和品德压力,避讳这些违规者改正,并警醒其他人。

      关于公民来说,法无制止即可为,但关于公权力来说,则法无授权即制止。因而,深圳的"智能行人闯红灯取证体系"发布闯红灯者的自己生物信息明显短少法令的支撑。(张田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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