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04-20 1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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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影片《我不是潘金莲移门塑料件价格》中因称"潘金莲是不正经的女人",开罪了广东一名实在姓名为潘金莲的女子。

      新京报快讯 (记者 刘洋) 影片《我不是潘金莲》中因称"潘金莲是不正经的女人",开罪了广东一名实在姓名为潘金莲的女子。其以声誉被侵略为由,将冯小刚、刘震云、长江文艺出书社有限公司等9被告告上法院,请求中止侵权、抱歉、恢复声誉及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1000元。新京报记者今天得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为原告艾艾贴仅仅和小说人物同名,与影片并无利害关系,裁决驳回申述。

      原告潘金莲是一名出生于1957年广东女子。其诉称,依据中华书局出书的《清河县志》记载,潘金莲是贝州潘知州的千金小姐,大家闺秀、贤妻良母,而被告二刘震云成心曲解历史现实,写作的《我不是潘金莲》一书将"潘金莲"丑化成"不正经的女人"的代名词,书由被告三长江文艺出书社有限公司出书、被告四北京长江新世纪文明传达有限公司发行,被告一冯小刚以导演身份改编拍照影片。

      原告称,影片出品人为华谊朋友影片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影片直接侵略了原告的声誉权,使原告在精力上遭受到严峻损伤,该影片的出品、预告、宣扬及上映,使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大范围分散,给原告及其家人、宗族声誉上形成严峻危害,社会评估严峻受损,不光原告精力上极端压抑、苦楚,其家人及潘氏宗族全体社会评估急剧下降,到处可听到对原告及潘氏宗族的冷言冷语。

      此前的庭审中,被告以为,侵略原告声誉权无现实、法律依据。"其(原告)以为影片对其声誉危害是片面臆想,乃至有些诙谐。"

      经审理,法院以为,《我不是潘金莲》改编自同名小说,所述潘金莲是《水浒传》中刻画的人物形象,无相应信息能够反映出原告的身份信息或日子情节,侵权台词也是《水浒传》中的潘金莲,并非特指原告潘金莲,亦未泛指叫潘金莲的女人,因而驳回原告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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